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
    張金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金鳳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4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1.債務人現年59歲,審觀上並無不能繼續勞動之情形,應提升所得以增加償債能力;2.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總清償比例過低;3.債務人除薪資所得外有無其他加班費或獎金;4.債務人有無將具有清算價值保單納入更生方案;5.應依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2倍計算債務人支出,債務人應再提高還 款金額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雅婕有限公司擔任大潤發忠孝店專櫃小姐,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雅婕有限公司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薪資表等件影本在卷足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2,257元,並無獎金等其他收入,又依債務人所述,其並無領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之補助或津貼。債務人名下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外,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有債務人之陳報狀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29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2471號函所載,有保單解約金共約4,047元,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憑。故債務人應將上開解約金4,047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清償於各債權 人,此部分每月應增加清償56元[ 4047÷72=56,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6,630元,已較原開始更生之裁定所認定合理之必要生活費用17,540元為低,顯認債務人已撙節支出,是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22,257元,扣除每月支出16,630元後,餘額為5,627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月 應增加還款56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月)清償5,200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5,627 +56)×0.9=5,114.7】,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