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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朱祐宗、平川秀一郎

  • 當事人
    苗英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智鈞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穎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苗英傑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智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9月16日108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9年1月13日以新院平民寶108司執消債清20字第001472 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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