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忠銘、朱祐宗、平川秀一郎
- 當事人苗英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智鈞、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穎、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苗英傑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智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電匯案款函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存款新台幣6,026 元,經查屬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 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財團費用,故不予分配,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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