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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朱祐宗、平川秀一郎

  • 當事人
    苗英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智鈞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穎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苗英傑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智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09年6月11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電匯案款函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存款新台幣6,026 元,經查屬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 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財團費用,故不予分配,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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