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蓮天翔 相 對 人 徐黃智英 關 係 人 宏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5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07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 萬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借款期限為12年,自107年5月22日起至119年5月22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關係人自108年8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275,614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8 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