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5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520號
- 聲請人
- 嘉登會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泰民
- 相對人
- 謝宸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正本,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正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520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108年3月22日 │100,000元 │108年3月31日 │108年4月1日 │ │ │├──┼───────┼────────┼─────────┼─────────┼───────┼─────┤│002 │108年3月22日 │100,000元 │108年4月30日 │108年5月1日 │ │ │├──┼───────┼────────┼─────────┼─────────┼───────┼─────┤│003 │108年3月22日 │50,000元 │108年5月31日 │108年6月1日 │ │ │├──┼───────┼────────┼─────────┼─────────┼───────┼─────┤│004 │108年3月22日 │50,000元 │108年6月30日 │108年7月1日 │ │ │├──┼───────┼────────┼─────────┼─────────┼───────┼─────┤│005 │108年3月22日 │5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8月1日 │ │ │├──┼───────┼────────┼─────────┼─────────┼───────┼─────┤│006 │108年3月22日 │50,000元 │108年8月31日 │108年9月1日 │ │ │└──┴───────┴────────┴─────────┴─────────┴───────┴─────┘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