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1號聲 請 人 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龍 相 對 人 張博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81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6年1月6日 │60,000元 │6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6 │ │ ├──┼───────┼───────┼────────┼──────┼──────────┼───────┼───┼───┤ │002 │106年1月6日 │60,000元 │6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6 │ │ ├──┼───────┼───────┼────────┼──────┼──────────┼───────┼───┼───┤ │003 │106年1月6日 │60,000元 │6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6 │ │ ├──┼───────┼───────┼────────┼──────┼──────────┼───────┼───┼───┤ │004 │106年1月6日 │60,000元 │6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6 │ │ ├──┼───────┼───────┼────────┼──────┼──────────┼───────┼───┼───┤ │005 │106年1月6日 │60,000元 │60,000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6 │ │ ├──┼───────┼───────┼────────┼──────┼──────────┼───────┼───┼───┤ │006 │106年1月6日 │37,583元 │37,583元 │未載 │本票裁定送達翌日 │WG-0000000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