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3號

聲請人
豐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滄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聲請人向非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項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8年司執全助字第10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2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聲請對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00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之上開規定,應係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裁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