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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相對人
莊皓尹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為假處分,業經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49 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49 號假處分事件(含107年度司執全字第141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3月4 日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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