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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請人
傅劉秋鳳
聲請人
鍾傅美清
聲請人
羅思毅即羅傅美津之繼承人
聲請人
羅湘鈺即羅傅美津之繼承人
聲請人
傅政芳
聲請人
傅祖淡
聲請人
傅家祥
聲請人
傅祖鏗
聲請人
傅一珍
聲請人
兼 共 同 傅美靜
代理人
相對人
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之最後住所係在宜蘭縣○○鎮○○路00號1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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