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 原告
    傅劉秋鳳鍾傅美清羅思毅即羅傅美津之繼承人羅湘鈺即羅傅美津之繼承人傅政芳傅祖淡傅家祥傅祖鏗傅一珍傅美靜
  • 被告
    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3號聲 請 人 傅劉秋鳳 聲 請 人 鍾傅美清 聲 請 人 羅思毅即羅傅美津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羅湘鈺即羅傅美津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傅政芳 聲 請 人 傅祖淡 聲 請 人 傅家祥 聲 請 人 傅祖鏗 聲 請 人 傅一珍 兼 共 同 傅美靜 代 理 人 相 對 人 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之最後住所係在宜蘭縣○○鎮○○路00號1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