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傅劉秋鳳
- 聲請人
- 鍾傅美清
- 聲請人
- 羅思毅即羅傅美津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羅湘鈺即羅傅美津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傅政芳
- 聲請人
- 傅祖淡
- 聲請人
- 傅家祥
- 聲請人
- 傅祖鏗
- 聲請人
- 傅一珍
- 聲請人
- 兼 共 同 傅美靜
- 代理人
- 相對人
- 東誼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佳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之最後住所係在宜蘭縣○○鎮○○路00號1 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