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9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魏志斌
- 相對人
- 勝翔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萬棕
- 法定代理人
- 兼 法 定 李玉珊即李郁姍
- 代理人
- 兼 法 定 吳世宏即吳承汯
-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李玉珊即李郁珊」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李玉珊即李郁姍」;關於「吳世宏即吳丞泓」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吳世宏即吳承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