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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6號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
苗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淡𨬻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存字第70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七0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肆佰萬元,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8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88年度甲類第1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00 萬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另有他用,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並提出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08號提存書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08號擔保提存事件及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8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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