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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77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77號

原告
乙○○ (下稱原告)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具狀提出民事變更聲明狀,其先位聲明請求兩造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及變更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並於備位聲明則增加請求判決離婚、酌定子女親權之部分,屬於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其訴請判決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附帶酌定子女親權請求部分,依家事事件處理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7條規定應徵1,000元,合計為4,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7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