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岳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怡 被 告 詹益文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對其與被告所簽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前開合約第8條第2項約定:「因本合約衍生紛爭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因上開契約涉訟時,已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主張既係因上開契約之履約所生之爭議,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