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告
- 程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秋
- 被告
- 錡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饒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43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暨繳款單1 件」,該裁定於108 年2 月26日送達,惟仍未據原告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是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