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簡光輝、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鄒曉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8號 上訴人 鴻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光輝 送達代收人 連堂凱律師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被上訴人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