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6號抗 告 人 周聖芬 卓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承洵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本院108 年度司拍字第13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及抵押權之設定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 號裁判要旨參照) 。另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所謂權利受有侵害,應以裁定當時權利受有侵害者為限,是得對非訟裁定提起抗告者,以因非訟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為限,其餘之人不得任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84、438號裁判要旨可參)。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呂承洵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新臺幣( 下同) 9,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抗告人呂承洵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抗告人卓品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卓品公司) 邀同抗告人呂承洵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今上開借款屆期不為清償,抗告人卓品公司及呂承洵尚積欠本金800 萬元及約定之利息與違約金。嗣抗告人周聖芬於108 年1 月29日以信託方式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為此以抗告人周聖芬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貸款契約書、綜合授信總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單、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 以上均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卓品公司及呂承洵之上開債務尚有糾葛須釐清,其等尚目前與相對人接洽協議中,有意和解,此參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規定,原裁定准予拍賣抗告人周聖芬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洵有違誤,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雖抗告人以前詞置辯,惟縱認抗告人前述所辯係屬真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爭執該實體關係之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故原審就前揭不動產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予以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又抗告人卓品公司及呂承洵並非因原裁定而權利受有侵害者,參諸首揭說明,自不得對原裁定聲明不服,則其提起抗告,洵有未合,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 │案號:108年度抗字第76號 財產所有人:周聖芬 │ ├────────────────────────────┤ │一、土地部分: │ ├──┬─────────────┬─────┬─────┤ │編號│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 ├──┼─────────────┼─────┼─────┤ │ 1 │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 6,366.86 │100000分之│ │ │ │ │264 │ ├──┴─────────────┴─────┴─────┤ │二、建物部分: │ ├─┬──┬────┬────┬────┬────┬───┤ │編│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座落│主要用途│建物面積│權利 │ │號│ │ │ │、建材、│ (㎡) │範圍 │ │ │ │ │ │層數 ├────┤ │ │ │ │ │ │ │層次面積│ │ │ │ │ │ │ │總面積 │ │ │ │ │ │ │ │附屬建物│ │ │ │ │ │ │ │面積 │ │ ├─┼──┼────┼────┼────┼────┼───┤ │1 │1093│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16層: │全部 │ │ │ │北市勝利│北市大學│鋼筋混凝│106. 52 │ │ │ │ │一路111 │段220 地│土造、21│總面積:│ │ │ │ │號16樓 │號 │層樓房 │106.52 │ │ │ │ │ │ │ │陽台: │ │ │ │ │ │ │ │15.26 │ │ ├─┴──┼────┴────┴────┴────┴───┤ │ 備考 │⒈含共有部分:大學段1173建號,面積:10,013.55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0 │ │ │⒉含共有部分:大學段1174建號,面積:18,375.67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 │ ├─┬──┼────┬────┬────┬────┬───┤ │2 │1172│新竹縣竹│新竹縣竹│管理室用│地下二層│100000│ │ │ │北市莊敬│北市大學│、鋼筋混│:18.92 │分之19│ │ │ │六街33號│段220 地│凝土造、│總面積:│0 │ │ │ │地下二層│號 │21層樓房│18.92 │ │ │ │ │之一 │ │ │ │ │ ├─┴──┼────┴────┴────┴────┴───┤ │ 備考 │⒈含共有部分:大學段1173建號,面積:10,013.55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 │ │ │⒉含共有部分:大學段1174建號,面積:18,375.67 │ │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09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