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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吳碣石、曾士修

  • 原告
    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關鍵禾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謚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碣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關鍵禾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修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文治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文治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108年6月28日智院成108技協12字第1080002431號函在卷足稽,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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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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