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盈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張懿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四、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五、請說明提供之員工「曾淑卿」薪資單原因為何? 六、請提供全戶戶籍謄本,並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分擔扶養費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說明最高學歷? 八、請說明自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原因?及自107年9月29日起迄今打零工之工作性質?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