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破產,惟於聲請時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提出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人呈報就任,經本院
准予備查函影本1 張。
二、提出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核定營所稅申報書之財產目錄,及公司資產負債表。
三、提出內容記載清楚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中應收帳款應收款
項、應付款項、流動資產、其他資產等債權部分,應列出明
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七、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
,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所在地之新竹市○○路000號1樓房屋為
何人所有?如係向他人承租,請提出租賃契約到院。又正群
不動產有限公司目前所在之新竹市○○路000巷0號7樓之2房
屋為何人所有?如係向他人承租,請提出租賃契約到院。
九、請陳明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僱用員工人數?每月支付薪資金
額?及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辦公室設備之價值?應否列入構
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十、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在解散後可否取回加盟有巢氏房屋之加
盟金?如得取回,應否列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