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係經營房屋仲介業務,並加盟有巢氏房屋,於民國106 年間僱請業務員楊定承,詎楊定承竟私自對外與客戶訂約,收取房屋代購款數百萬元,之後捲款潛逃,避不見面,致與其簽約之部分客戶,對聲請人提出返還價金等訴訟,因楊定承事件,造成聲請人公司龐大債務,聲請人不得已將公司辦理解散,並獲經濟部准予登記,因本件聲請人公司所剩餘之財產為銀行存款新台幣(下同)18萬餘元,已遭債權人假扣押查封中,營業保證金25萬元,現存在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定之專戶內,聲請人公司財產顯不足清償債務,為此依據公司法第113條、第89條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於具狀聲請破產時,固主張其現有資產無力清償債務,已符合破產宣告之要件云云,並提出其公司之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為證,惟並未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未說明對各債權人、債務人所負及所享有債務、債權之數額,經本院於108年3月11日裁定聲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聲請人係於108年3月14日收到該通知,惟僅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然所提出之債權人目前正與聲請人在本院另案進行訴訟(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案件 ),則訴外人江靜宜等七人是否確定對於聲請人擁有債權,尚非無疑,且聲請人迄未完整補正如附表所示有關該公司財產狀況之相關事項,是聲請人所擁有之資產內容既有欠缺,依聲請人所提之資料,顯已不足以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未具備法定之要件,且未補正相關事項,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提出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人呈報就任,經本院
准予備查函影本1 張。
二、提出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核定營所稅申報書之財產目錄,及公司資產負債表。
三、提出內容記載清楚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中應收帳款應收款
項、應付款項、流動資產、其他資產等債權部分,應列出明
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五、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對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
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七、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
,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所在地之新竹市○○路000號1樓房屋為
何人所有?如係向他人承租,請提出租賃契約到院。又正群
不動產有限公司目前所在之新竹市○○路000巷0號7樓之2房
屋為何人所有?如係向他人承租,請提出租賃契約到院。
九、請陳明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僱用員工人數?每月支付薪資金
額?及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辦公室設備之價值?應否列入構
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十、正群不動產有限公司在解散後可否取回加盟有巢氏房屋之加
盟金?如得取回,應否列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