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勞小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勞小字第6號
- 原告
- 林佳荃
- 被告
- 壹壹壹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銘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民國107 年7 至9 月之獎金表及薪資表等為證,被告未於調解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107 年10月1 、2 日公司員工旅遊,依公司規定當日應不給薪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辯不足採信。查原告確有於107 年10月1 日至23日提供勞務,則被告自應給付原告該段時期之薪資共20,700元(計算式:月薪27,000元÷30×23=20,700元)。
三、綜上,原告基於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00元,核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