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失業補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勞簡字第21號原 告 陳郁樺 訴訟代理人 林承琳律師 被 告 文森廣告實業社即李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