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司調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趙守文、郭文進、鄭明華
- 原告賴臣鴻即賴政毅
- 被告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司調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賴臣鴻即賴政毅 相 對 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松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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