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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司調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郭文進、鄭明華

  • 原告
    賴臣鴻即賴政毅
  • 被告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司調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賴臣鴻即賴政毅 相 對 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址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松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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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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