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5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小字第512號
- 原告
- 張菱軒
- 被告
- 鍅國巴黎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聖誕
- 訴訟代理人
- 謝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即原告審閱期之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且被告已同意返還訂金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據此,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訂金新臺幣28,000元,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被告辯稱被告係以經營為目的,希望能保留費用云云,應屬無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