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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512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小字第512號

原告
張菱軒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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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聖誕
訴訟代理人
謝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即原告審閱期之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且被告已同意返還訂金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據此,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訂金新臺幣28,000元,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被告辯稱被告係以經營為目的,希望能保留費用云云,應屬無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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