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字第68號上 訴 人 陳俞安 上列上訴人與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竹小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