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竹小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 年度竹小字第693號 原 告 安百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芙嬌 訴訟代理人 張民豐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