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調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小調字第231號聲 請 人 吳恩怡即北上電機行 相 對 人 達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