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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應於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該通知已於108年10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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