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玫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應於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該通 知已於108年10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