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建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請修繕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凱崴工程行即楊智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崴工程行即楊智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山東 上列當事人間訴請修繕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