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冠賢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呂玫珊
- 相對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高雄市○○區○○路0號,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