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5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江山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凱崴工程行即楊智凱間因訴請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修繕至不再漏水狀態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建簡調字第5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凱崴工程行即楊智凱間因訴請修繕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修繕至不再漏水狀態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