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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142號

原告
寬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峯
被告
韋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馮建宏為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宣示判決,並已將判決送達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惟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於108 年10月9 日變更為馮建宏,此有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可稽。是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後當然停止。惟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馮建宏於得為承受時,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馮建宏為被告韋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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