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223號原 告 蘇竹勝 被 告 盛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ALAKRISHNAN KAMALAKANNAN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房屋 現值證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提出房屋現值證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76,900元,惟逾期迄未補正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