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223號
- 原告
- 蘇竹勝
- 被告
- 盛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BALAKRISHNAN KAMALAKANNAN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房屋現值證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提出房屋現值證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76,900元,惟逾期迄未補正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