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233號
- 原告
- 劉娣箏
- 被告
- 觀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尚廷
- 被告
- 林玉美
林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所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觀浤有限公司、林玉美、林曉玉」,惟未具體表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審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