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29號
- 原告
- 湯正光
- 被告
- 何惠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