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林惠君
- 原告王昱舜即王文焜
- 被告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清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295號 原 告 王昱舜即王文焜 被 告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清海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5日 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07,7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 該通知已於民國108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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