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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漢翔瑞悠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古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6,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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