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3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漢翔瑞悠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古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6,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