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478號原 告 吳采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