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478號
- 原告
- 吳采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47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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