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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4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478號

原告
吳采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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