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蘇竹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盛開國際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房屋現值證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53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盛開國際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房屋現值證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