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蘇竹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盛開國際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房屋現值證明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