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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5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253號

聲請人
蘇竹勝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盛開國際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房屋現值證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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