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謝慶堂、黃春發
- 原告德安家康管理委員會
- 被告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調字第338號聲 請 人 德安家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堂 相 對 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0段0號12樓,已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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