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楊淑娟即春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國豪 被 上訴人 春福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春福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謝芳伶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第178條分明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審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判決,於108年5月19日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於108年6月27日變更為謝芳伶,有新竹市北區區公所108年8月14日北經字第1080010518號函及附件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被上訴人春福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謝芳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