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益郎律師 被 上訴人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給付票款民事訴訟,經被上訴人抗辯所據票據原因關係即兩造簽立之代理執行業務契約書,係遭上訴人詐欺所為,並據此對上訴人提起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 號損害賠償等訴訟,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8 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