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洪達華、莊皓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益郎律師 被上訴人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8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0月8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108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全卷確認屬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