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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孟芳王凱平楊明箴

上訴人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益郎律師
被上訴人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8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0月8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108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全卷確認屬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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