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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蔡孟芳王凱平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 上訴人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莊皓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益郎律師 被上訴人 莊皓尹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8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0月8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取108年度重訴第5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全卷確認屬實。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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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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