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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賴秀鳳
相對人
陳國章
相對人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原名:姚乾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履行協議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國章為聲請人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257、1258號債務人,為了解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進行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未據提出任何證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257、1258號案卷宗,前開案件已於108年3月13日、108年6月9日執行完畢。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案件,陳國章、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8年1月21日成立和解在案,相對人陳國章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閱卷,聲請人復未提出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7號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閱覽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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