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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8號

原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9919號事件就原告所有自動繳費機2台所為查封程序,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表明自動繳費機2台之交易價額,且未陳報請求被告賠償之營業損失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鑑價報告、買賣契約書等足資證明自動繳費機2台之證明文件,並以自動繳費機2台之交易價值、加計請求被告賠償之營業損失金額,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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