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陸仟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