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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0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立大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妤芬
被告
被告
謝丁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211,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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