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 告 勇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1,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 萬5,256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