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號原 告 宏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怡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力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