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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告
新娘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聖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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